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林策字〔2009〕50号)
各地州市林业局,自治区直辖县级市林业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自治区林业检疫人员的管理,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水平,培养建立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林业植物检疫执法队伍,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和林果业持续健康高效发展,根据《
植物检疫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专职林业植物检疫人员(以下简称专职检疫员)和兼职林业植物检疫人员(以下简称兼职检疫员)的管理。
第三条 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是指通过培训依法取得有效证件的专、兼职检疫人员。专职检疫员必须取得《森林植物检疫员证》,兼职检疫员应取得《兼职林业植物检疫员证》。专职检疫员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林业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 检疫员开展检疫执法工作的原则是:依法行政、严格公正、文明廉洁、高效为民。
检疫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检疫员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疆检疫员的业务指导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林业厅直属国有林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检疫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检疫员的资格条件、审批程序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检疫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