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实物黄金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四、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所属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业务的各支行在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预征率暂定为1.2%。自2009年8月1日起,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及其所属支行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各支行应于每月10日前,根据本单位上月的个人实物黄金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预缴税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编制《汇总纳税企业进、销项税额传递单》上报省行,同时抄送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其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要求为:

  纳税申报表第1行至第10行“销售额”填写本单位的实际销售额,第11行“销项税额”填写本单位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第19行“应纳税额”和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填写本单位的预缴税额,第12行“进项税额”填写销项税额与应缴纳税款的差额。

  (二)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本部应汇总统计各支行的实物黄金业务的销售额和预缴税额,汇总计算整个企业的个人实物黄金业务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按规定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将下属各纸行上报的《汇总纳税企业进、销项税额传递单》(复印件)一并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其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要求为:

  纳税申报表第1行至第10行“销售额”填写省行本部的实际销售额,第11行“销项税额”填写省行本部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第19行“应纳税额”和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填写省行汇总计算的应纳税额,第12行“进项税额”则填写本行销项税额与应纳税额的差额。如当期出现汇总进项税额大于汇总销项税额的情况,则省行本部应根据下面的公式计算填写第12行“进项税额”:

  省行本部进项税额=省行本部销项税额+汇总进项税额-汇总销项税额+支行预缴税额

  五、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实物黄金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7〕236号)第一条中有关进项税额抵扣、纳税申报问题的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汇总纳税企业进、销项税额传递单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汇总纳税企业进、销项税额传递单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