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广泛征集发布创业项目。加强创业服务机构与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等的信息沟通,完善创业项目征集流程,调整创业项目征集方向,形成稳定的创业项目征集渠道。对创业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规范创业项目的征集、评审、推荐和执行的运作模式,建立和完善创业项目库,试行创业项目成效考核机制。完善创业项目展示机制,定期面向社会开展创业项目免费推介活动,不断拓展创业项目的展示范围和对象。
4.各市(区)要加强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建设,聘请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开展一对一、上门、集中、预约等多形式的咨询活动,对创业培训学员的创业项目提供免费咨询指导和跟踪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劳动保障、发展改革、经贸、教育、财政、人事、国土资源、建设、人民银行、银监、国税、地税、工商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负责全市的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各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本地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将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责纳入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年度考评内容,列入政府定期议事内容,明确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的总体要求,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确保创建工作稳步推进。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将于每年4季度组织对各市(区)创建工作进行考核,重点围绕目标完成、政策完善、工作进展等方面的情况,并定期下发通报,推动创建工作的进展。
(三)设立促进创业引导专项资金,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创建创业型城市引导资金,各市(区)从今年起按照辖区内人口总数按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的标准设立促进创业专项资金。引导资金和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培训、初次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项目征集扶持、创业优惠政策落实、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创业型城市创建等。引导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四)各市(区)、各部门要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创业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经营,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行为,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继续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欺诈、不正当竞争和制假贩假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