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凡本市城乡各类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均可申请最高额度为12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根据其人数和经营项目最多可贷50万元,夫妻双方均为符合条件的再就业人员,可共同申请最高额度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持有《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贷款的人员由同级财政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分别给予50%、100%的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且还款信誉良好的,还可以享受1次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和1次不贴息的创业贷款。
对当年吸纳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发放贴息贷款,但贷款期限不低于6个月。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复核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除小额担保贷款外,银行开办的各类创业贷款,经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认定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范围的,同级财政部门参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给予贴息。
5.加大社会保险补贴。城乡各类失业人员新创办的民营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3年由同级财政给予的本企业缴费工资10%的补贴。对吸纳“双零”家庭成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参照商贸、服务型企业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标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按照实际招用人数,3年内按合同期限享受应由用人单位为招聘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自谋职业或合伙经营的失业人员领取营业执照后,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本市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正常经营、收入基本稳定的,且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可在1年期限内保留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6.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利用多种渠道引入社会资本,有效利用现有存量土地、闲置场地,因地制宜进行规划、改造和再利用,建立专门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科技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和相关配套服务。对被认定的孵化基地及孵化企业按照《泰州市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创业培训机制
1.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面向城乡各类人员开展不同层次和内容的免费创业培训。加大对高校和职技校学生的创业培训力度,普遍设置创业培训课程,引导学生进行合理的职业生涯规划,增强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鼓励、扶持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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