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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继续加强本市打击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继续加强本市打击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57号)的要求,2009年本市将打击非法采供血工作作为医疗执法监督的重点工作,继续保持常态管理和高压态势,完善监督工作机制,加大日常监督力度,防止非法采供血反弹。为做好2009年本市打击非法采供血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工作目标
  要切实加强对非法采供血的监督执法,严格规范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行为,有效遏制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冒名顶替献血的行为,继续探索长效管理机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血液安全。
  二、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积极部署工作。要充分认识到打击非法采供血,是进一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要求。要进一步确定本辖区的工作范围、监督的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确保打击非法采供血工作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二)加强与公安、药监、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完善有效工作机制。继续发挥各部门的联动机制,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层层监管、逐级落实的工作体系。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互通制度。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重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三)开展对本市采供血机构(包括固定采血点、流动采血车)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采供血机构频繁、超量采血和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液的行为。
  (四)加强信息收集。针对非法采供血出现的新形式和新问题,探索有效的监管办法。要重视群众举报投诉,保持举报渠道畅通,做好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做好非法采供血信息资料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有条件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打击非法采供血信息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加强案件查办工作,加大对重点案件的督查、督办力度,做好有关案件的移送工作。
  (五)要加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健康教育和血液科学知识普及的力度,提高市民对非法采供血社会危害性的认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医疗执法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执法中发现的问题要加以研究解决或者及时向我局汇报。
  (六)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认真落实打击非法采供血的的责任追究制。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人。按照《卫生部关于对违法违规采供血(浆)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09号)的要求,严肃追究包庇纵容非法采供血行为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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