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农村村民退还原有宅基地到集镇或城区购置商品房。凡退还原有宅基地到集镇购置商品房的,按宅基地用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200元的奖励,到城区内购房的,给予每平方米100-300元的奖励。
乡(镇)、村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管理工作。以目前现有宅基地面积为基数,凡农村宅基地减少的乡(镇)、村(不含征地拆迁,导致宅基地面积减少的情况),根据宅基地减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100元的奖励。各区采取相应措施对村组进行奖励。市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金中拿出5%--10%作为旧村改造、新社区建设和退还宅基地进城购房补偿、奖励专项基金。其补偿奖励的面积标准由国土、规划部门核定。
第三十六条 允许已退休且决定回原农村住地永久居住的城市居民到新社区购房居住。但一户只能购买一套住房。
第三十七条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新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助,符合《鄂州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按该办法执行。
新社区建设涉及土地整理项目的,土地整理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新社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八条 新社区建设验收合格的,由区政府从当年城市建设费中列支一定比例的财政性资金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每户2000元,但该奖励资金只能用于新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查处:
(一)无证设计、施工的;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
(四)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第四十条 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造住宅满2年以上的,对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又符合新社区建房条件的,对土地使用者,经处罚后予以补办用地手续,法定面积部分处罚标准为每平方米5-30元,超过法定面积的部分按有偿使用收取有偿使用费;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但不符合新社区建房条件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30-2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