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村庄和新社区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二)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四)因国家建设征用需要占用宅基地的;
(五)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非法转让的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由于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鼓励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村庄按照中心社区布点规划实施一次性整体拆建和旧村庄整体迁建。凡实施一次性整体拆建和旧村庄整体迁建的,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中心社区建设涉及的相关行政规费一律免收;
(二)腾退出的宅基地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转让,转让收益归集体所有,用于中心社区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
(三)腾退出的宅基地因填补了本市农用地转用指标不足而节省的购买资金,全部返还村集体用于中心社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
(四)村民原有宅基地可在中心社区按1:1的比例进行置换,并可按原宅基地面积每平方米50-2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如同意按多层和联排住宅模式进行统建的,可按村民原有房屋面积1:1.25的比例直接置换新房,但超过或不足置换标准的面积部分或未达到置换标准的不足面积部分,相互相互按市场价补足差价。
第三十五条 鼓励非一次性整体拆建和旧村庄整体迁建村民退还原有的宅基地到新社区建房。凡按新社区布点规划要求建房的村民,每户可获得原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0-150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