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鄂州市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农村新型社区(中心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属于新社区布点规划确定需撤并的自然村范围的,禁止审批新建、扩建住房宅基地申请,村民新建住宅统一迁入新社区集中安置。

  第二十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二)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新社区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20周岁的;

  (二)已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四)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宅基地申请程序:

  (一)提出申请。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二)征求意见。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到申请后,召集本村全体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

  (三)张榜公布。经讨论同意后,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张榜公布,公布内容包括房主名单、用地位置、面积和四至等,公布时间为10日。

  (四)提请审批。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乡(镇)政府办事处审核,再根据审批权限,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新社区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批准宅基地前,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逐级向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住宅的,应由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垦整理与原耕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