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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农村新型社区(中心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社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开工,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新社区项目建设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安全监管、竣工验收依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社区建设的协调指导和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对于新社区布点规划区内,农民自建三层(含三层)以上住房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对于农民自建二层(含二层)以下住房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区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加强对新社区土地、房屋的产权登记管理,依法界定农村宅基地土地和房屋产权关系,完成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产权的确权划界与登记发证工作,并建立完善的土地房屋产权管理信息系统。

  办理新社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依法将原住宅的《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建设用地许可证》注销。

第四章 新社区宅基地的审批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社区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在新社区布点规划范围内,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设施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新社区宅基地的使用权属村民个人享有,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社区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区以内的新社区宅基地审批,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新社区宅基地审批,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报市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新社区布点规划。新社区宅基地的审批,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属于“一主三新十特”城镇规划控制区域的,对新建、扩建住房宅基地的申请,采取统一纳入城镇新社区和居住小区集中安置的方式审批;

  (二)属于新社区布点规划控制范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实施统建联建多层和联排住宅解决村民宅基地的需求,控制新批单门独院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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