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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农村新型社区(中心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新社区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政性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电信、广电、消防、环卫、绿化和污水处理等工程建设,改善社区人居环境;

  (二)公共服务性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教育、卫生、商业、金融、文体、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增强社区服务功能;

  (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田水利、农资供应、农技培训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社区生产条件。

  第十七条 新社区建设应当注意保护自然生态和田园风光,禁止侵害自然山体、湿地和野生物种。

  第十八条 依据新社区布点规划,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乡(镇)村,可以申请新社区建设。

  第十九条 申请中心社区建设,村民委员会应就定点选址、建设规模、资金来源、用地量、完成时间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申请一般社区建设,村民委员会应就是否申请以及上款规定的内容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

  第二十条 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正式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属于中心社区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属于一般社区建设的,由村民委员会直接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二十一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及时会同同级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联合审查,属于本级职权范围内的,依法批复;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代为上报审批。

  第二十二条 新社区建设开工前,应当办妥必要的审批手续。

  村民个人建住宅的开工除应当符合个人建房条件外,还应当提供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房屋设计图纸或区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发放的农民建房通用图、承建人资质证书及施工承包合同、地基基础处理及施工安全措施等相关资料,向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出开工申请,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并须经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现场定位、划线后方可正式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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