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新社区按以下三种类型进行规划布点:
(一)特色主导型社区:以区位条件为依托,以特色主导产业为支撑,规划建设成辐射能力较强,范围较大,集聚效益较高的新社区;
(二)生态田园型社区:以湖、库、港、山等生态景观资源为依托,以特色生态、旅游、服务产业为支撑,规划建设成具有山水景观风貌的新社区;
(三)文化旅游型社区:以物质和非物质历史文化、古村落、古建筑、民俗风情建筑为依托,以特色文化、旅游、服务产业为支撑,规划建设成具有历史文化风貌的新社区。
第十条 新社区建设规划以新社区布点规划为依据。
第十一条 新社区建设规划应注重分类指导和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注重古村落、古民宅的保护。根据新社区布点规划所确定的类型并结合当地现有建设条件、发展要求,将社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发展公共事业、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培育社区共同意识等纳入规划编制内容。
第十二条 新社区建设规划主要内容包括:新社区的规划范围、定性定位、建设规模、风貌特色和用地发展方向,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如商业、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等项目布局,道路、供水、排水、燃气、供电、通信、广电、防灾和垃圾收集、水产、畜禽养殖场所等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布局,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与挖掘,规划引导及建设实施要求等。
第十三条 新社区建设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编制新社区建设规划要尊重村民意愿,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四条 新社区布点规划和新社区建设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新社区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新社区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新社区布点规划和新社区建设规划。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规划要求,负责做好新社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