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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农村新型社区(中心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市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农村新型社区(中心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规〔2009〕4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农村新型社区(中心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经2009年5月12日(2009年第8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鄂州市农村新型社区(中心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农村新型社区(中心村)(以下简称新社区)建设步伐,改善和提高农民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社区是指对分布于市域除主城、新城、特色镇、其它乡镇城区和镇区规划发展控制范围之外的现状村庄居民点通过政策控制、引导和激励,向地域位置较居中、基础条件较优越的中心地集并,形成的具有人居环境和产业发展条件、社区服务和社会管理功能,基础设施、环境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配套,建筑和景观风貌较为突出的农村集中居住生活区域。

  新社区分为中心社区、一般社区和基层居民点。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社区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新社区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和实施主体,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新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社区规划和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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