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就业伙伴行动”。各级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与困难企业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建立起政府、企业与求职者之间协调互助的关系。各级发展改革、人事、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与困难企业结成就业伙伴,深入到困难企业,宣传政府援企稳岗方面的政策措施,帮助他们制定工作方案,尽量少裁员或不裁员。对确因经营困难需要规模裁员的困难企业,要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援助周”、“春风送岗位”、“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就业服务活动,促进各类群体实现就业。
(三)实施创业助推“1+3”行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和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创业服务窗口,对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推行“一对一”创业指导和分类创业服务,重点围绕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量身定制创业援助计划。全面实施创业助推“1+3”行动,对每一个有创业意愿并参加创业培训的劳动者,推荐一个创业项目、协助落实一处经营场地、帮助办理一笔小额担保贷款。
(四)加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进一步加强城乡一体的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强化面向城乡、服务各类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公共就业服务,逐步实现就业服务的全程信息化。着力加强岗位信息库、求职信息库建设,确保录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工会市、县两级困难职工帮扶机构与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实现就业信息联网共享,为就业困难群体和农民工提供免费就业信息服务。力争到2010年,建立覆盖全市、连接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全面实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联网互通。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目标责任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就业促进法》规定,切实履行好促进就业的重要职责,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统一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目标,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落实目标责任制度。要进一步强化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完善落实政策,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落实政府、职能部门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目标责任制,对就业再就业工作进行严格考核,定期通报,对因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