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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全方位扩大就业的通知


  (二)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引导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把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的社会责任,加强在岗培训和人才储备,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效益下降或停工限产的,可采取灵活调整工作时间、安排职工轮岗或待岗、在岗培训、协商薪酬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确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安排职工待岗的,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可发放待岗基本生活费。

  (三)帮助企业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允许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设法稳定员工队伍、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以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者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四)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加强对企业裁员规模的调控,一次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80人的,县(市、区)政府要将裁员情况和工作预案在5日内上报市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妥善处理被裁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职工工资等债务,避免引发劳动纠纷。对确实无力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的困难企业,可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协商,在企业以资产提供担保后,分期或以其他形式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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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服务工作。指导关停企业依法制定合理的人员分流方案,落实经济补偿政策,妥善解决职工劳动关系,协调处理职工分流过程中涉及劳动保障的相关问题。将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及时纳入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兑现失业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逐人开展职业指导,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此类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努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全面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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