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全方位扩大就业的通知
(泰政发〔2009〕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和促进就业的通知》(鲁政发〔2009〕16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一)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完善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支持全民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登记失业人员、退役人员、残疾人、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有关政策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创业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中已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3年期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至退休的就业困难人员,其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可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各类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每年要提供一定数量的援助岗位,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特别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要积极腾岗安置下岗失业职工。
(三)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落实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继续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帮扶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稳定一户”。通过建立就业援助基地、开设就业援助热线、组织集中职业指导等措施,形成就业援助体系。政府开发的公安协警员、卫生清洁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公益性岗位,以及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和未就业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并适当提高岗位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