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公安局。进一步健全完善户籍管理、暂住登记、治安管理等办法,加强管理和服务,维护良好社会治安秩序。
(六)市财政局。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适当安排创业资金预算,加大就业再就业特别是促进创业的资金投入,保障创建业务运行工作经费,落实促进创业各项资金扶持和补贴政策。
(七)市人事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宣传国家扶持毕业生创业的优惠政策,指导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孵化基地,帮助有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八)市劳动保障局。拟定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目标任务及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促进创业的政策,加强对创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对全市创建工作进行调度、总结,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建立创业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创业培训、专家指导、能力测评、项目推介、小额贷款服务、成果展示等工作。指导各类培训机构做好创业培训,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和示范基地,重点组织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开展创业。加快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强化基层劳动保障功能,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创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服务。加强劳动监察,维护创业人员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九)市农业局。实施农民培训工程,对有培训需求的返乡农民工,开展短期、中期农业实用技术培训,认真落实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措施,帮助农民工返乡创业。做好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为农村劳动力从事涉农创业活动提供便利。
(十)市外经贸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更大规模地吸引外商来泰投资创业,积极协调推动与国外金融、保险、商贸、旅游等服务贸易领域的合资合作。
(十一)市规划局。对创业园区、创业街道等进行统筹规划,做好对创业人员经营场地的规划工作。
(十二)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推进城市化进程,搞好小城镇建设,推动农村二、三产业向小城镇集中,吸引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从事创业活动。
(十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公平、公正执法,为促进创业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贯彻落实好促进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监测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落实到位。推行政务公开,加大对国家税法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税收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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