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0月至2010年12月)。对照国家考评标准和创建工作目标任务,逐项考核,查遗补缺,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整改完善,确保创建目标实现。总结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表彰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创建工作结束后,认真总结经验,继续巩固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成果,形成比较完善的组织领导、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工作考核体系,建立起创业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三、落实创业扶持政策,为创建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一)充分调动各类人群的创业积极性。对下岗失业人员,引导他们利用掌握的专业技术和社会经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充分发挥他们的高素质优势,引导和鼓励创办经济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通过创业实现自身价值。对返乡农民工,鼓励其利用外出务工积累的资金、技术和经营理念,投资创业,带领乡亲共同致富。对失地农民,积极引导和教育他们转变观念,破除“等、靠、要”思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退役军人,引导他们转变就业观念,以创业的形式实现就业。对残疾人,激励他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充分挖掘残疾人自我开发、自我创业的潜能,支持他们自觉投入到创业活动中。吸引市外各类优秀人才来泰安投资创业,维护来泰创业人员合法权益,留住资本、留住人才,使来泰创业者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狠抓大项目建设,通过经济增长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紧紧抓住中央、省“扩内需、保增长”的政策机遇,加大投资力度,优化投资结构,充分发挥大项目投资对经济和就业的拉动作用。通过招商引资、争取上级投资、加强银企联合、推进企业上市、吸引社会资本等手段,培育新的投资创业主体,拓宽投融资渠道,努力扩大投资规模,增加就业岗位。
(三)实行灵活的土地政策。把民营经济发展用地纳入城乡建设用地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全民创业用地计划指标。各类创业主体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时,除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可采取租赁方式用地。积极探索土地流转的方式方法,促进土地向公司、业主和种植大户集中。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二次创业向园区集中,优先供地。
(四)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放宽投资领域,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一些领域的投资建设。放宽登记条件,允许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创业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前置审批许可等材料直接申办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创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城乡各类企业申请企业集团登记,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为3000万元,子公司放宽为3个,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放宽为5000万元。对农村流动商户、农民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放宽出资限额,创业者申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经济,注册资金依法实行申报制。一般性服务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调整至3万元。创业型企业可以货币、实物出资,创业者可以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城乡规划以及市(镇、村)容、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法律法规并征得物权相邻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进行工商登记,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经电信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鼓励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对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等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除从事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