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数字化X造影片费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2009年2月17日 新发改医价〔2009〕457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卫生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兵团发展改革委:
2008年下半年以来,按照国家的部署,我区价格监督检查系统在开展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中发现,各级医疗机构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卫生厅合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新计价费〔2004〕1032号)存在政策把握不一致问题。为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准确把握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中手术总说明第10条“具有层流洁净功能的手术室,可在相应手术费的基础上加收15%”,后增加“同一病人,不论同时做几个手术,只能在一个手术费基础上收取一次”。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中手术治疗总说明第12条“特殊传染病人手术时可在相应手术费的基础上加收100元材料费”中,特殊传染病是指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以及按甲类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乙类传染病为特殊传染病。
三、特殊疾病护理(编码120100006)项目内涵修订为“含严格消毒隔离及一级护理内容”,说明修订为“国家《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以及按甲类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乙类传染病为特殊传染病”。
四、使用数字化X线造影片费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定执行。取消《关于新增和更正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05﹞178号)X线造影(编码210103)说明中“增加使用数字化X线摄影(CR)每片加收35元”。
五、配血费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定执行。自治区卫生厅和发改委合发《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卫规财发[2006]25号)第二条“加收的费用包括了医院的配血费、储血费和输血的一次性材料费用”中配血费取消。
本文自2009年 3月 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