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农垦总公司对农垦的经营性资产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确保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省农垦总公司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五、农垦国营农场作为省农垦总公司所出资企业,依法对本国营农场经营性资产享有管理、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农垦非橡胶产业的国营农场,可以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对不具备组建企业或者企业集团条件的农垦国营农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成熟时并入周边乡镇或者单设乡镇和管理区。
六、农垦企业应当充分利用资源条件,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巩固和发展天然橡胶产业,加快发展林产、地产、物流、畜牧、农产品加工、旅游健康休闲、制种等多元化产业,夯实经济基础,不断增强经济实力,努力使农垦企业成为海南经济新的增长点。
七、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垦发展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统一实施。
省农垦总局应当根据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农垦天然橡胶等产业发展规划。农垦天然橡胶产业发展规划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农垦与市、县、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考虑农垦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土地供应,扶持农垦改善民生及建设项目发展,优化农垦土地资源利用和结构布局。
市、县、自治县因城镇建设需要,确需使用农垦国有划拨土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协调解决。
八、省农垦总局纳入省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具体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财政收入增长状况,逐步加大对农垦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