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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3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推进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
(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加快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农垦和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推进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批复》,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农垦管理体制改革应当遵循“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统一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按照政企分开、社企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总体要求,实现“体制融入地方、管理融入社会、经济融入市场”的目标。

  二、省人民政府负责农垦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研究和妥善解决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问题,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平稳过渡,分步实施,保持农垦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确保农垦改革顺利进行。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在制定相关政策规划、安排资金和项目时给予支持,加强对农垦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垦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与农垦的沟通和协调,做好各项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对接工作,为农垦改革和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在过渡期内, 省农垦总局继续履行农垦的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农垦的国有资产,代表省人民政府对省农垦总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农垦各国营农场设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机构,负责本国营农场区域内的社会公共管理事务,接受省农垦总局的领导。

  过渡期满后,省农垦总局及各国营农场设立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及其职能的调整,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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