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措施
(一)层层落实责任。实行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各市区政府、开发区和工业新区管委是城市绿化的第一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是辖区城市绿化的直接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有关单位是“门前三包”、庭院绿化的责任主体,凡未完成园林绿化任务、考核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当年不能参加评先评优,所在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搞好协调,把各项目标任务分解量化,落实到责任单位,切实履行好绿化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及时解决绿化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考核机制,强化公园、道路、广场、绿地、游园的管理,制定检查评分标准,定期组织对市区城市绿化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比、现场观摩,检查结果及时向有关领导、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要把城市绿化绩效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并实行奖励政策,市级财政每年拿出500万元专项资金,对中心城区绿化工作突出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三)加强精细化管理。要进一步确立城市绿化“三分建设、七分管理”的理念,坚持建设、管养并举,更加注重管理,积极推行绿地养护标准化、精细化,量化管理标准,细化工作规范,确保绿化管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加快推进城市绿化建设管养的“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进程,抓好城区绿化维护的招标管理,进一步落实专业建设管理队伍,加大技术投入力度,实现绿化建设管养市场主体多元化。要严把绿化项目建设、管养质量关,建立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提高绿地管理的整体水平。
(四)加大绿化投入。各级财政要对城市绿化给予重点倾斜,确保重点绿化工程和绿化养护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充分发挥我市投融资中心的职能作用,通过部门联动和市场化运作,建立项目融资、土地储备、以地生财、滚动发展的良性运作机制。积极推行城市绿地“认养”与“冠名”,积极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建城市绿化项目、苗圃和花卉基地。
(五)坚持依法管绿。严格执行工程项目“绿色图章”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绿化工程要与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做到绿化方案有评审、施工有监管、竣工有备案。对因区位、地形等特殊原因导致绿化达不到标准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收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破坏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新的经营性开发建设。对乱砍、乱伐、毁坏、侵占绿地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限期恢复绿地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