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的通知
(二00九年五月八日 东政办字〔2009〕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税收行为,增加财政收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巨大冲击、国内外经济发展趋缓的严峻形势下,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收管理,对于公平税负,规范税收秩序,坚持依法治税,确保全市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各级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工作重点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按照无证照业户纳入地税部门管理。
(二)主动申报缴纳自身实现税款。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对下列自身实现的税款及时、足额申报缴纳。
1.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征收营业税项目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依法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应当和应税项目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按规定一并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2.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收入,门面、房屋出租收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服务收入及其他应税收入应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除国家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和财政拨款外,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都应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4.门面、房屋出租收入及经营用房应申报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