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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编制县级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整理、审核、汇总调查资料,编制规划文本,经相关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县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级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已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需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3.界定现有林地。现场界定林地,详细落实林地座落位置,与林地、林木所有者签订《林地现场界定书》。征求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意见,合理确定林种,明确公益林或商品林分类经营类型,签订《森林分类现场界定书》。
  (三)明晰产权。
  1.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依法获得的集体林地,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其经营权稳定不变;合同不完善的予以完善;合同不合法的,依法妥善处理。已经落实经营主体,但未按规定完成造林绿化和管护任务的,限期完成任务或依法收回重新落实经营主体。
  2.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商品林,要尊重群众意愿,按照承包方案确定的改革模式,适宜分户经营的按人均分户经营;不适宜分户经营的,可采取承包、转让或股份制等形式落实经营主体,承包费、转让费等收益平均分配到户或用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事业;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的,要进一步完善经营机制,明确管护责任,规范收益分配办法。
  3.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公益林,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措施。经营主体落实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统一格式的承包(管护)合同书,并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
  (四)勘界发证。
  1.提报申请。承包人持林地承包合同书、林权登记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报县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
  2.勘界确权。对承包人申请登记的林权审查无异议的,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与乡镇(街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勘界,确定权属、林种、树种、面积和四至界线等,逐块调查登记、勾绘成图。勘界成果图作为林权证附图,要有勘界人员、相邻权利人签字,以文字描述林地界限的明显地形地物,拐点处在万分之一地形图上细绘并注明经纬度。商品林、公益林要分类核实、分类登记造册。林权内容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县政府。
  3.争议调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积极做好林权争议调处。引导争议各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互让协议。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并充分发挥老党员、老干部在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及时化解各类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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