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药品实时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东政办发〔200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药品实时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药品实时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实时监控系统监督管理,提高我市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科学监管水平,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实时监控系统是指运用互联网技术对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以下简称涉药单位)的药品动态变化情况同步实施监督管理的系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实时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实时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卫生、信息产业、人口与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药品实时监控系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一级)、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及乡镇(含乡镇)以上具备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和个体诊所(卫生室)等涉药单位必须安装药品实时监控系统。其他具备条件的涉药单位可自愿安装药品实时监控系统。安装药品实时监控系统的涉药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熟悉微机操作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药品购销实行微机化管理;
(三)具有网络传输和语音查询应用环境。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药品实时监控系统建设的规划和计划,并抓好组织实施。
第七条 必须安装药品实时监控系统的涉药单位应当配合支持安装工作,不得阻挠、干扰或者拒绝安装。
第三章 资产管理与经费保障第八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实时监控设备的采购、验收、登记、维修和保养等工作,并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