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东政发〔200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企业和基层就业
1.为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和基层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到企业和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在落户、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健全完善各级人力资源配置市场集体户,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和基层或自主创业的,其就业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可将户口落到当地人力资源配置市场集体户。凡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单位,必须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
2.鼓励企业积极接收高校毕业生。企业吸纳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当年吸纳毕业生达到新增就业岗位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财政优先安排贷款贴息资金。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困难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不足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500元燉人的标准给予补贴。企业引进高学历的硕士、博士毕业生,按照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农业科研推广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或推广,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政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它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连续计算。
4.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社会工作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公益性岗位补贴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社会保险补贴以我市上年地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含个人缴费部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