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做好
《食品安全法》实施工作
当前,我省正在进行政府机构改革。为确保机构改革过程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松、不乱、不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食品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切实做好职责调整的各项准备和衔接工作。各级卫生、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照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在2009年6月1日至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完成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要求履行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做好工作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空白、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同时,要按照
《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不断探索形成密切协作、无缝衔接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四、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食品安全法》强化了责任治理理念,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各市、县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统筹规划,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保障落实本地区执行
《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的财政经费,切实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