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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三、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法》实施工作

  当前,我省正在进行政府机构改革。为确保机构改革过程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松、不乱、不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食品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切实做好职责调整的各项准备和衔接工作。各级卫生、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在2009年6月1日至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完成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要求履行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做好工作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空白、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同时,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不断探索形成密切协作、无缝衔接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四、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食品安全法》强化了责任治理理念,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各市、县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统筹规划,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保障落实本地区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的财政经费,切实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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