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政办〔2009〕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自2009年6月1日起,将现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其行政编制分别纳入市县行政编制总额,业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二、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具体事宜,由省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