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全省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南京电监办关于《全省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全省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司法厅、
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南京电监办 2009年5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电监会等八部门《关于2009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9〕43号)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切身环境权益,决定于2009年5月至11月在全省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深入开展“六查一提高”活动,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保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目标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巩固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效,持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后督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后督察,进行跟踪督办。凡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县级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保护区或周边化工企业没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污染环境有效措施的,一律挂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