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认真落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资金
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所需资金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省根据工程实施的实绩对经济薄弱地区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各市、县(市、区)要切实加大投入,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不得向群众集资,不得让学校负债。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支持校舍安全工程。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按规定享受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六、严格实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管理
校舍安全工程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向社会公布,所有项目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校舍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跨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依法承担责任。对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流、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省政府将适时组织对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督查与评估。
七、切实加强对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组织领导
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和目标责任制,扎实推进工程实施,真正把工程建成“阳光工程”、“放心工程”。省政府按照《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对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统一进行部署,成立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负责提出工程规划、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各市、县(市、区)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进行备案督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地校舍安全工程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市级政府要统筹协调本地区勘察鉴定和设计、施工、监理力量,加强组织调度,规范工程实施,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要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前一阶段省组织校舍抗震隐患应急排查工作基础上,组织专门技术人员对校舍进行逐栋排查和检测鉴定,审核每一栋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具体组织工程实施,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按进度和标准组织验收,建立健全所有中小学校、所有校舍的安全档案,配备适应管理要求的校舍管理人员,提高校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