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继续开展中小学校舍排查评估和鉴定工作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和食堂的抗震设防类别不低于重点设防类标准的要求,在已有应急排查工作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对中小学所有校舍进行逐栋排查,系统掌握每一座校舍的安全信息,形成每一栋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全面系统的校舍安全档案。2008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鉴定。省国土资源、水利、地震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为各市、县(市、区)提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灾害易发区及其他地质灾害分布情况,提出安全性评估和建议。省建设厅要根据国家标准,制定统一的排查、鉴定、加固技术导则,印发各地执行,并帮助任务重、技术力量不足的地区开展工作。
三、科学制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
各市、县(市、区)要坚持以规划为先导,根据排查鉴定结果,结合城乡建设规划、中小学布局调整和正在实施的农村留守儿童食宿条件改善工程,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切实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安排。制定详细并切实可行的三年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实施目标、实施项目和时间进度,确保年度建设任务如期完成。组织教育、建设、地震、国土、水利、公安消防等部门,在排查鉴定基础上,制定每栋校舍需要加固和防灾避险的实施方案。
四、分类分步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各市、县(市、区)要区别情况、突出重点,分步推进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工作。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定不再保留的低标准校舍,必须确保拆除。完善校舍防火、防雷、防台风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地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以及洪涝灾害、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省有关部门要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保证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校舍改造和建设。新建校舍要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教育部门要严格把关。建立完善中小学校舍维修长效机制,加强校舍日常维修管理,确保当年新增危房当年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