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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现就贯彻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服务项目。省教育厅要会同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重点在研究确定计划、组织报名选聘、安排工作岗位、出台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同时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各专门项目牵头单位要发挥主导作用,完善工作措施和配套政策,检查项目推进和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抓好项目配套资金落实工作,确保到城乡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各项报酬待遇;其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相关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考核,完善保障支持机制和竞争择优机制,让城乡基层真正成为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广阔天地。积极开发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基层农业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基层文化科技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基层民政和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基层市政管理和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等岗位,并使之纳入公益性岗位补贴范围,引导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参加“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到苏北任职、选派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公开招募医学类相关专业人员到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等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或选择一门单科加5分,并享受学费返还政策。从2009年起,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满1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即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县及县以上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不低于40%的比例,聘用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二、推动科研项目单位吸纳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实施所承担的各级政府重大重点科技项目过程中,要积极聘用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项目承担单位在不改变研究目标和经费预算的前提下,采用调整项目经费支出结构的办法,统筹安排聘用高校毕业生需要支出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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