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卫生类社会团体管理的通知
(冀卫科教〔2009〕3号)
厅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对河北省境内卫生行业全省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卫生社团)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卫生社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近日,我厅制发了《河北省卫生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冀卫科教[2009]2号),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卫生社团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为我省境内卫生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我厅内部对卫生社团的管理采取分工负责制。
(一)科教处负责卫生社团的综合管理,主要包括卫生社团及其分支机构的成立、变更及注销登记的审查;常务理事会的换届审批;卫生社团举办重大活动的审批;卫生社团的年度检查的初审等;
(二)人事处负责在卫生社团及其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厅管干部的资格审查和省管干部的报批事项等;
(三)机关党委负责卫生社团党的组织建设工作等;
(四)规划财务处负责卫生社团在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卫生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五)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部门查处卫生社团及其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相应卫生社团及其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日常业务指导工作,并依法对重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为进一步监督指导卫生社团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严格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厅机关内部对卫生社团实行业务指导与廉政风险防范责任归口管理(责任分工见附件1)。
三、根据《
行政许可法》,“成立、变更、注销卫生类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审查”是我厅行政许可事项之一。对外审查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我厅机关内部按照第
一条、第
二条责任分工进行审查,并按照《河北省卫生厅省级卫生社团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审查内部运行流程图》(见附件2)流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