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卫生社团举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活动,需报省卫生厅审批同意:
(一)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跨组织的学术活动;
(二)活动范围广,影响较大的活动(如学术年会);
(三)承担着部分行政部门职能的活动;
(四)组织涉外学术研讨会及其他活动;
(五)承接境外组织提出的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
(六)接受境外捐款(救灾、扶贫等正常捐款除外)设立基金。
第三十一条 卫生社团举办第二十六条所列重大活动,需向省卫生厅报送下述材料:
(一)加盖卫生社团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报告;
(二)加盖卫生社团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三)开展该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
(四)开展该活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及活动的安排;
(五)其它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卫生社团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卫生厅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卫生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二)依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本办法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年度审计报告。
根据卫生社团在本年度的不同情况,省卫生厅在年检前应对有关卫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在卫生社团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前,省卫生厅视不同情况决定延迟年检、不受理其年检或在年检时不予以通过。
卫生社团无正当理由又不按规定时间和内容要求报送上述材料,省卫生厅不再受理其上年度年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卫生社团的财务活动应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建立健全社团的财务制度。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制度,定期向常务理事会公开财务活动情况及个人在卫生社团领取报酬的情况,并接受省卫生厅的监督管理。对在卫生社团活动中谋取私利的,省卫生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第三十四条 卫生社团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不能服从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由省卫生厅酌情决定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等处罚;逾期未能改正的,视情况予以解除业务主管关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