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社团设立办事机构应经省卫生厅批准后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二条 卫生社团常设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包括长期聘用的人员)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卫生社团建立党组织,按《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党的建设及思想政治工作的通知》(冀办字[1999]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卫生社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秘书长应当为专职。
卫生社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若超过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及任职期限,由理事会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报省卫生厅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若在任期中到达年龄,可以放宽工作到换届为止。
第二十四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各种原因要对卫生社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进行调整、撤换,应经省卫生厅审核同意后,按卫生社团章程规定产生,并在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通过。省卫生厅也可以根据对卫生社团的审查情况,建议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卫生社团的个别重大事宜,对卫生社团负责人提出调整、撤换意见,再经卫生社团民主程序决定。
第二十五条 卫生社团的审计,包括换届、更换会长(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之前的离任审计、年度审计等,均由省卫生厅组织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报告直接交省卫生厅。在特殊情况下,省卫生厅认为有审计必要时,可对卫生社团提出审计的要求,并组织审计机构对其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被审计的卫生社团承担。
第二十六条 卫生社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兼职人员不得在卫生社团中领取工资。
第二十七条 卫生社团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保险事项。
第二十八条 卫生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应报省卫生厅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卫生社团按其章程规定开展活动时的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该卫生社团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