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社团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省卫生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盖卫生社团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报告;
(二)加盖卫生社团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三)拟任卫生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简历(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四)卫生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未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卫生社团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并开展活动。卫生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必须冠以卫生社团名称,未经卫生社团授权或同意,不得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
第四章 组织人事
第十七条 各卫生社团必须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根据卫生社团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经卫生社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向省卫生厅阐明原因,征得同意。
第十八条 各卫生社团在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三个月,应向省卫生厅报送本届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的召开大会方案;召开大会前一个月,应向省卫生厅报送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文件。
拟任下一届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候选人名单由卫生社团推荐,在大会前三个月向省卫生厅报送,经省卫生厅审核同意或由省卫生厅推荐产生。
在代表大会闭幕后三个月内,应将代表大会的总结或纪要向省卫生厅报送备案,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卫生社团制订或修改章程必须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报省卫生厅审议后,提交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实施。制订或修改章程需向省卫生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盖卫生社团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修改章程的申请报告;
(二)卫生社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的纪要;
(三)修改后的卫生社团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其他重要会议的决议、纪要,应及时通告全体会员,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卫生社团应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