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省卫生厅自收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筹备的决定,并通知发起人。不同意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经省卫生厅同意筹备成立的卫生社团,应当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
第十二条 获批准筹备成立的卫生社团,应当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卫生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完成筹备工作的卫生社团申请成立登记需向省卫生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成立的卫生社团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报告;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卫生社团章程;
(三)卫生社团秘书长以上主要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及简历;
(四)卫生社团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五)验资报告;
(六)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证明材料;
(七)会员组成情况;
(八)党组织的建立情况;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四条 省卫生厅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卫生社团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成立登记的决定,并通知发起人。不同意的说明理由。经省卫生厅批准成立登记的卫生社团,应当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第十五条 卫生社团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以及卫生社团办理注销登记,需向省卫生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盖卫生社团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报告;
(二)加盖卫生社团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三)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六条 卫生社团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