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事处负责在卫生社团及其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厅管干部的资格审查和省管干部的报批事项等;
(三)机关党委负责卫生社团党的组织建设工作等;
(四)规划财务处负责卫生社团在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卫生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五)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部门查处卫生社团及其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相应卫生社团及其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日常业务指导工作,并依法对重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卫生社团办公所在单位要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章 成立、变更及注销登记的审查
第七条 省卫生厅负责卫生社团的申请登记审查,包括对卫生社团的筹备申请登记、成立申请登记和变更、注销申请登记前的审查。
第八条 成立卫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活动资金不少于3万元;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 申请筹备成立卫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包括成立的可行性、必要性);
(二)验资报告;
(三)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包括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点、邮编、联系电话);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条 卫生社团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力、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