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卫科教〔2009〕2号)
各卫生类社会团体:
为加强对河北省境内卫生行业全省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卫生社团)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卫生社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我厅组织制订了《河北省卫生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并报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卫生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河北省卫生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北省境内卫生行业全省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卫生社团)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卫生社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社团经登记注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据卫生社团章程依法独立开展各项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第三条 卫生社团要积极开展有关业务活动,在开展活动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卫生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团结广大会员,努力发挥卫生社团的作用,并积极承担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条 省卫生厅是河北省境内卫生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对卫生社团的有关工作依法进行管理,并维护卫生社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卫生厅内部对卫生社团的管理采取分工负责制。
(一)科教处负责卫生社团的综合管理,主要包括卫生社团及其分支机构的成立、变更及注销登记的审查;常务理事会的换届审批;卫生社团举办重大活动的审批;卫生社团的年度检查的初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