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常州市淹城遗址总体保护规划(修编)的批复
(苏政复〔2009〕36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批准淹城遗址总体保护规划(修编)的请示》(常政发〔2009〕4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文物局《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原则同意《淹城遗址总体保护规划(修编)》。望你市将该规划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并督促武进区加强淹城遗址管理机构建设和遗址保护管理工作,抓紧制定遗址保护利用的具体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确保规划顺利实施。规划中提出的文物本体维修保护与展示以及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按《
文物保护法》有关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另行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