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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物业维修资金票据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物业维修资金票据管理的通知


各开发建设单位及业主:
  为规范我中心业务办理流程,严格维修资金票据管理,经中心研究,就有关票据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维修资金缴款凭证》是各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缴纳物业维修资金的唯一合法证明,开发建设单位不得用收款收据等票据代替《物业维修资金缴款凭证》,各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请妥善保管《物业维修资金缴款凭证》。
  二、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办理物业维修资金过户、退款或销户业务时,务必将原《物业维修资金缴款凭证》向中心窗口退回,如原《物业维修资金缴款凭证》遗失的,应在市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作废,七日后由申请人持登报原件方能办理相关业务。
  三、物业维修资金的过户、退款或销户业务办理,需本人持合法有效证件及《物业维修资金缴款凭证》到中心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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