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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借读,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文件精神的意见》(京政办发〔2008〕50号)规定办理,不收借读费。
  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四、工作要求
  (一)工作职责
  1.市教委职责
  市教委负责制定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相关政策,统筹和指导义务教育阶
  段入学工作,加强对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督导、检查。
  2.区县教委职责
  (1)依法规划本区县“免试、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制定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意见,报区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示。
  (2)加强对各类学校入学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入学工作宣传和群众来信来访,依法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3)严格执行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和入学程序。
  (二)检查与督导
  2009年市教委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继续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开展重点督导检查,并将结果纳入对区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执行情况及评选教育先进区县的考察范畴。对违反《义务教育法》、违规招生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对具体责任人要严肃处理,确保入学政策落实到位。
  1.加强依法监督力度,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和面试选拔学生,收取报名费。
  2.科学划定区域内每所学校对应的服务片,学校应首先接收本片内学生,保证本片内每个应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学年开学时都能够入校就读,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失学。
  3.加强学校招生计划管理,严肃招生纪律,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由区县统一安排,严格控制跨区县流动,学校不得自行组织超计划招生和超班额教学,严格按照40人班额标准制定计划,有条件的要开展小班化教学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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