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京教基〔2009〕11号)
各区县教委: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为落实《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依法保障本市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经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2009年第5次书记主任办公会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会议审定,现就2009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区县实际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2009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办法,保持政策连续性,推进教育公平,维护首都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第一,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和就近入学。
第二,坚持以区县为主组织实施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第三,坚持公正、公平、公开。
三、入学方式
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凡年满6周岁(2003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均须就近登记入学。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小学毕业生,由所在区县教委安排其到公办初中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按本市户口对待的七类人员子女(持有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区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县侨务办公室(侨务科)开具的“华侨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我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以及持有政府人事部门签发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各类人员子女)、企事业子弟以及残疾儿童入学同上操作。
寄宿学校、民办学校招生、文体科技特长生入学及共建单位学生入学由区县教委根据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具体入学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