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凡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进行质量检验,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第二十九条 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按照市南水北调办的要求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承担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施工建设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技术标准和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成立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检测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和相应设备。
第九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南水北调办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要求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北京质量监督站对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实时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和质量监督。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实行质量缺陷备案制度,建设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必须及时处理,质量缺陷的处理、报告及备案依照有关规范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第三十三条 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实行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质量事故报告、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依法执行。
第十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方案,完善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家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立即、如实地向项目法人、相关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一章 征地拆迁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南水北调办负责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征地拆迁的监督指导工作,协调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相关问题,参与文物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