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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三)项目标底、招标、投标及中标、合同等相关资料;

  (四)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竣工图及项目调整变更资料

  (五)工程结算资料(合同、协议、纪要、现场签证资料等);

  (六)本级政府和项目监管、投资、建设单位与项目相关的管理规定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工程质检、验收报告,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表,交付使用资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项目等有关资料;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投资亿元以上或由市、县级政府投资5000万以上等确定的市重点国家建设项目实行必审制,由市审计机关负责,实行跟踪审计。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市重点国家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审计机关应当自受理审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嫌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四)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六)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严格执行审计法定程序,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依法应予以处理、处罚的,应作出书面审计决定。审计决定一经送达,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审计机关审计擅自办理验收手续的,审计机关将予以通报或公布有关情况,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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