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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现将《葫芦岛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予以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葫芦岛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指的国家建设项目,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是本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审计机关按照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负责本管辖范围内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县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五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规定编制年度审计工作的计划;发改委应当将年度国家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将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及时告知发展和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审计机关。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将项目实施情况报送审计机关。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对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它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全面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不得妨碍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投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相关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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