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高校学生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对在甬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班学生,有关部门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适当降低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对在甬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两2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班学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符合担保条件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应优先提供担保。
五、完善援助制度,帮助困难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制度,对城乡困难家庭中申领助学贷款完成学业的宁波生源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乡低保和零就业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的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优先帮助其实现就业。
要加强对困难家庭毕业生求职过程中的经济援助。各高校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适当的求职补助。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考试费用和体检费用。各级人事、民政、财政部门要继续按甬党办〔2006〕35号文规定做好已办理未就业登记的宁波生源困难家庭毕业生的临时生活补助核发工作。从2009年起,困难家庭未就业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标准从每月500元提高到每月800元;临时生活补助领取最长不超过12个月,并免计家庭收入。
六、创新工作方式,积极实施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
动员企业和社会组织机构力量,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含高校在校学生)就业见习工作。各地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与劳动保障、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促进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统筹见习资助政策,有序开展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班学生到见习基地见习的服务工作,帮助他们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从2009年起,在全市组织实施“万名高校毕业生(含高校在校学生)见习计划”,各县(市)区每年至少承担1000名高校毕业生(含高校在校学生)见习的政策资助和组织服务工作,并力争毕业生、毕业班学生见习后就业率达到80%以上。
要认真执行甬政发〔2009〕27号文件规定,鼓励见习基地和广大企事业单位吸纳毕业生见习并优先录用见习毕业生。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已在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未就业登记,下同)就业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所在地政府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补助,其中在市级单位(市级企业按纳税口径确定)见习的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由市财政解决。见习毕业生生活补助实行先发后补的办法,由见习基地或见习单位先行垫支,待毕业生见习结束后由见习单位或基地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报。经人事部门审核无误后,由同级财政核拨。奉化、宁海、象山三县(市)财政用于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的生活补助支出由市财政按30%的比例给予补助。鼓励接纳高校毕业生开展见习的企事业单位和基地给予见习毕业生适当的生活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