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四)鼓励全市各类企业用人单位踊跃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接收、储备宁波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自2009年起三3年内,全市各类企业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后,按录用人数由同级财政提供为期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录用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50%计算。市级统筹区内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首次参保就业的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由目前的11%临时下浮为5.5%,临时下浮时间至2010年底。
5.(五)鼓励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许可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参与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06〕35号)文件精神,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接收、派遣20名以上宁波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并与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为毕业生办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手续的,每多接收派遣1名宁波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由市财政给予中介机构200元补贴。
6.(六)鼓励毕业生采取多种方式灵活就业,对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由就业登记地财政按其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的额度给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补贴。
四、积极扶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行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在甬各高校应将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作为选修课引入高校课程体系。对在校园内设立学生创业教育学院或创业辅导中心,有效开展学生创业指导服务,并承担政府就业指导部门委托,积极开展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的高校,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
对在甬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其中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扩大到持有《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的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经创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贷款额度可放宽到8万元;能提供有效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贷款额度放宽到15万元;3名以上(含3名)毕业生合伙经营解决就业的,贷款额度放宽到最高不超过2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借款期满,按期还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贷款贴息,由当地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有条件的县(市)、区,对从事科技、创意、文化等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其吸纳大学生就业情况,给予一定的专项创业补助。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优惠政策。各地用于高校毕业生创业所需的贴息资金和其他补助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