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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确定每年5月12日为我国的“防灾减灾日”。根据《国家减灾委员会关于做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减电〔2009〕l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9〕9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防灾减灾日”各项工作,促进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的提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防灾减灾日”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市地处东南沿海,属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尤以台风、洪涝和地质灾害等影响最为严重。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加剧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灾害形势愈加严峻。开展“防灾减灾日”活动,有利于唤起社会各界对防灾减灾工作的高度关注,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灾害风险防范意识,有利于广泛普及灾害自救互救知识,有利于深入推进各级综合减灾能力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科学发展的高度,把做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作为维护群众利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各项活动顺利举办、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系列活动

  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都组织制订了“防灾减灾日”活动方案。市里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围绕“防灾减灾”日”,将召开宁波慈善大会、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广场宣传活动、防灾减灾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咨询活动、防灾减灾宣传资料发放活动、防灾减灾工作检查、网上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全市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观摩暨研讨会及防灾减灾青年志愿者服务行动等一系列活动。全市各地和各有关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的活动方案,组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组织、小区家庭等,开展各类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群众喜闻乐见的防灾减灾活动。要面向城乡基层,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在活动中进一步增强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避险自救和互救的基本技能,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参与防灾减灾工作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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