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查范围和内容。重点检查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中央临时储备和临时储备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数量、品种和质量情况,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和粮权归属情况,其中,对库存粮食质量,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与品质宜存率。严格核查国有企业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的情况,重点核查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与粮食库存的对应情况、企业会计账和统计账的相符情况。严格检查政策性粮食存储企业的补贴资金下拨和使用情况。全面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的情况,并选择部分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查时点。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三)清查方式。清查工作分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本县市企业自查;州人民政府全面普查;省人民政府重点复查三个阶段进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在省级复查的基础上进行随机抽查。
(四)进度安排。2009年3月底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并下发粮食库存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完成清查动员、人员培训和相关资料、查库器具准备等工作。2009年4月5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督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完成自查工作。2009年4月20日前,州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2009年4月底前,省政府进行复查。2009年5月上中旬,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随机抽查。2009年5月上中旬,州政府向省发改委提交工作报告和汇总表。
四、抓好工作落实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纳入本次粮食清仓查库范围的企业和库点、粮食数量和品种要做到心中有数,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要求和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配齐配足查库器具,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二)落实人员和经费。本次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要求高,各县市各部门要按“统一抽调、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尽早选派落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全省、全州清仓查库培训,同时,做好本县市的培训工作。各县市要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安排落实粮食库存清查工作经费。此次清仓查库新发生的必要开支,由各县市财政核实后专项列支,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任何县市和部门不得将清查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和单位。
(三)搞好自查与普查。企业自查是整个清查工作的基础环节。县市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部署,落实纳入本行政区域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自查责任,派出工作组督促和指导企业按全国粮食库存清查的统一要求,切实做好自查工作。州级有关部门应加强业务工作指导和督促,提供咨询和服务,协助搞好自查和普查。州人民政府将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要求,采取灵活方式,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面普查工作。省政府将按照“突出重点、随机抽样、兼顾全省”的原则,组织全省复查工作,复查面为全省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5%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