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凉府办函〔2009〕5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搞好我州粮食库存清查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9〕22号)精神,经州政府同意,现将我州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相关要求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准确掌握粮食库存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确保粮食库存真实可靠和账实相符,对落实粮食工作州长负责下的县市长责任制,稳定粮食市场,保障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加快建设灾后美好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促进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和州政府的统一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不走过场,清查结果真实可靠。
二、切实加强领导
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在州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分管副州长负责,成立由州发改委牵头,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州农业局、州审计局、州质监局、州统计局、州粮食局、农发行凉山州支行为成员的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组。工作组下设办公室,由州粮食局负责承办具体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全责。各县市在县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应成立由分管县市长负责,由发改委牵头,监察、财政、农业、审计、质监、统计、粮食、农发行支行等部门组成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组并落实负责承办具体工作的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各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逐级在清仓查库相关报表和工作报告上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全责。企业法定代表人、粮食保管、财务、统计等相关人员必须在相关基础工作表上签字。
三、明确工作任务